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债务于2021年9月1日到期,为担保该债务,丙以其A房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A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丁以其B车质押担保(向乙完成了B车的现实交付),未约定B车质押担保的范围。2021年3月1日,乙将对甲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乙对甲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于2021年3月10日到达甲。2021年9月1日,甲未向戊还款,此时,A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A房屋抵押权人仍为乙,B车也仍由乙直接占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2021年3月1日,戊取得对甲的100万元借款债权(√,乙把对甲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自债权转让协议达成的时候戊就取得该100万元债权,只是没有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已) B.2021年3月10日,戊取得对甲的100万元借款债权(×,理由同A) C.2021年9月2日后,戊有权选择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乙把债权转让给戊,此时戊基于移转上的丛属性,同时取得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即使不动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动产没有移转占有) D.2021年9月2日后,戊有权选择对B汽车行使质权(√,理由同C) 【考点】债权转让 【答案】ACD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于2021年3月1日到期,丙、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丙、丁的保证期间。丙、丁约定:“丙、丁任何一方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二分之一的比例向对方追偿。”甲到期未还款,乙于2021年8月1日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2021年9月2日,丁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同时,直到2021年9月2日,乙未曾以任何方式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应当对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X,丙和丁作为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6个月,对于丙来说,乙应当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丙行使权利,在2021年9月2日之前未对丙行使任何权利,此时保证期间经过丙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丁来说,乙应当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乙在2021年8月1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经过保证期间:但是丁和丙约定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二分之一,那么此时由于乙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丙主张权利,那么此时丁在丧失追偿的范围内(即50万元)免责) B.丁有权主张仅对乙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理由同A) C.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无须向甲追偿,即可向丙追偿(×,因为丙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所以此时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甲追偿,无权向丙追偿) D.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甲追偿,无权向丙追偿(√,理由同C) 【考点】共同保证;保证期间 【答案】BD 3月1日,甲在其经营的网店发布新广告载明:“本店自3月1日起出售iPhone 12 Pro手机,256G每部12000元。保证供货,本广告长期有效。”考虑到可能会货源紧张,甲还同时发布了引人注目的“特别声明”载明:“在本店下单购买iPhone 12 Pro手机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甲将出售的手机交付于与甲合作的快递物流公司之时,而非买受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甲通过技术措施安排,不点击同意“特别声明”则不能下单购买。3月5日,乙在甲网店点击同意“特别声明”后,提交订单购买了一部256G的iPhone 12 Pro手机。甲、乙未作其他约定。3月15日,甲将乙购买的手机交给丙快递物流公司运交乙,3月16日,该手机在丙公司运输途中因意外事件被焚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手机买卖合同于3月5日成立(√,甲在网点发布的广告属于要约, 在广告发布时要约生效;甲发布了特别声明载明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甲将出 售的手机交付于与甲合作的快递物流公司之时,而非买受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 属于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此时可 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仅限于个别协商,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的方 式约定) B.甲、乙手机买卖合同于3月15日成立(X,理由同A) C.乙于3月15日取得所购手机的所有权(×,在电子合同中,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应当是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确认签收时,3月15日尚未签收,乙没有取得所有权) D.乙应当承担该手机买卖合同的价金风险(X,在电子合同中,甲没有完成交付,风险没有发生转移) 【考点】电子合同 【答案】A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借款债权,2021年9月1日到期。2021年5月1日,甲查知:“乙对丙公司享有的80万元价金债权于2018年6月1日到期,由丁以其价值50万元的B车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乙虽几无其他财产,但乙一直未对丙、丁主张过权利。”后,甲得知: “2021年6月1日,乙书面通知丁放弃对B车的抵押权;2021年7月1日,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丙公司一直未履行对乙的80万元价金债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2021年5月1日后,甲有权书面请求丙向乙履行80万元的价金债务(√,2021年5月1日,甲的债权没有到期,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乙对丙的债权即将经过诉讼时效,那么此时甲可以以诉讼外的方式,即有权书面请求丙向乙履行80万元的价金债务,此时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B.2021年5月1日后,甲有权诉请法院判决丙向甲履行丙对乙负担的80万元价金债务(×,2021年5月1日,甲的债权没有到期,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C.2021年6月1日后,甲有权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乙放弃对丁B车抵押权的行为(√,2021年6月1日后,乙书面通知丁放弃对B车的抵押权,此时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那么此时甲有权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乙放弃对丁B车抵押权的行为) D.2021年7月1日后,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乙对丙公司的80万元价金债权(√,2021年7月1日后,丙公司破产,虽然甲公司的债权没有到期,但是允许甲以诉讼外的方式代位行使代位权,即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乙对丙公司的80万元价金债权) 【考点】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ACD 2018年4月1日,甲将一只名贵鹦鹉出卖给乙,约定: "价款1万元,分两次支付,交付鹦鹉时支付8千元,余款2千元于鹦鹉交付后满六个月支付。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该鹦鹉的所有权。”双方未作其他约定。甲当日向乙交付了该鹦鹉,乙当日向甲支付了8千元。鹦鹉交付后2个月时,产下两枚鹦鹉蛋(每一枚市价1千元)。甲知情后请求乙将两枚鹦鹉蛋无偿交付给自己,乙拒绝,甲声称将以所有权人身份取回鹦鹉蛋。因此争执,虽经甲多次催告,乙未按期向甲支付剩余的2千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两枚鹦鹉蛋的所有权归甲,因产蛋时,甲系原物鹦鹉的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了鹦鹉买卖合同,虽然甲保留了鹦鹉的所有权,但是此时甲已经给乙完成了交付,此时针对鹦鹉蛋属于孳息,鹦鹉蛋应当归属于乙所有) B.两枚鹦鹉蛋的所有权归乙,因产蛋时,乙已经受让了原物鹦鹉的现实交付(√,理由同A) C.甲有权以乙到期不支付剩余的2千元价款为由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甲和乙签订了鹦鹉买卖合同,此时乙已经支付了8千元,剩余二千元没有支付,约定分两次支付,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能适用五分之一的规定,此时乙也不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D.甲有权基于约定保留的所有权对乙行使取回权请求乙返还鹦鹉(×,因为乙已经支付了八千元,超过总价款的75%,此时出卖人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考点】孽息;保留所有权买卖 【答案】B 因关系不睦,潘某向西某提出协议离婚。西某原本希望通过诉讼离婚处理,但因潘某提出将双方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套住房赠与给双方唯一的婚生子西小某,西某因此与潘某订立离婚协议(未办理公证),其中约定:“双方将该房屋赠与给西小某,剩余按揭款15万元由西某一人承担。”双方协议离婚后不久,潘某与他人结婚,该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到西小某名下。潘某诉至法院,以再婚后经济困难为由,行使赠与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赠与西小某的约定部分,并对该房屋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发生于双方协议离婚后的第十个月,离婚协议无欺诈、胁迫的事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现仍属潘某与西某共同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赠与给西小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此时房屋仍属潘某与西某共同所有) B.法院应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房屋赠与部分未办理公证且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X,理由同C) C.法院应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房屋赠与部分与离婚协议的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具有整体性,且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事由(√,本案的离婚协议和房屋赠与部分密不可分,具有整体性,且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事由,因此法院应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D.西小某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请潘某与西某为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X,本案属于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西小某无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请潘某与西某为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考点】协议离婚 【答案】AC 翠柳(姐姐)与红杏(妹妹)幼年痛失双亲,无其他兄弟姐妹。翠柳结婚后生子甲,丈夫意外身亡后,翠柳亦于2018年病故。翠柳病故后,无生活来源的8岁的甲由红杏抚养照顾。红杏一直未婚,但依法收养一女乙。红杏于2022年死亡,留下价值约400万元的遗产,但无遗嘱。关于红杏遗产的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由甲一人代位继承(×,甲并不属于红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存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乙,甲无权代位继承) B.甲对遗产无继承权(√,理由同A) C.由乙一人法定继承(X,甲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而非全部由乙一人继承) D.甲可分得部分遗产(√,甲作为依靠红杏抚养,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考点】代位继承;遗产的分配 【答案】BD 张某路过A楼时,被从楼上扔下的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警方调查确认:A楼的业主甲、乙、丙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表示抗议,同时于各家阳台扔了数个空酒瓶,砸伤张某的酒瓶系甲、乙、丙中一人所扔。但警方不能确定砸伤张某的酒瓶到底系谁所扔。张某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起诉,诉请甲、乙、丙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假设在诉讼中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丙所扔,则甲、乙不承担责任(√,甲乙丙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表示抗议,同时于各家阳台扔了数个空酒瓶,砸伤张某的酒瓶系甲、乙、丙中一人所扔,此时甲乙丙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若能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丙所扔,则应当由丙承担侵权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B.假设在诉讼中不能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谁所扔,但甲提供证据证明砸伤张某的系“喜力”啤酒瓶而自己扔的均为“泰山原浆”啤酒瓶,则甲不承担责任(×,甲乙丙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表示抗议,同时于各家阳台扔了数个空酒瓶,砸伤张某的酒瓶系甲、乙、丙中一人所扔,此时甲乙丙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此时甲仅仅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是不能免责的,甲还需要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人甲才可以免责) C.假设在诉讼中不能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谁所扔,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张某适当补偿(X,理由同D) D.假设在诉讼中不能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谁所扔,应当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表示抗议,同时于各家阳台扔了数个空酒瓶,砸伤张某的酒瓶系甲、乙、丙中一人所扔,此时甲乙丙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若不能证明砸伤张某的酒瓶系谁所扔,应当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AD 以上就是考前民法黄金15题,大师兄认为难度属于中等,但是拿分套路很典型,大家可以考前练一练手,最后预祝大家法考一考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