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是一个生态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事情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背后一定有复杂的原因。 同样的,要想妥善解决一件事,不是单纯的靠某个手段就可以,必须要很多种因素联动起来,才能把问题解决好。 现代小孩普遍都比较叛逆,未成年正处在一个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很多时候思想比较幼稚,没有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很容易受到伤害。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12岁女孩,离家出走后,酿成悲剧的事情,这个事件从发生到结局,都显示了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楚某12岁,理解出走,却被男子王某收留,在单纯的小女孩看来,这就是一个好心大叔收留自己的故事。 但事实上王某却是另有所图,12岁的女孩,因为小矛盾就理解出走,王某心里很清楚,小女孩孤立无援,只能任其摆布。 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两人同居在一起,并且多次发生关系,这对小女孩来说,简直就是噩梦。 王某利用自己成年人的优势,对楚某进行侵害,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强奸罪。 本案情况比较特殊,楚某只有12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性自主权承诺的有效年龄是14岁,也就是说,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的,无论女性是否同意都是构成强奸罪的。 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未满14周岁女性,心智发育不成熟,她的承诺,本质上就是一种被欺骗被利用状态,无权处分自己的身体。 本案中,无论王某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是言语利诱的手段,只要是发生了关系的,就会构成强奸罪。 但是14岁也并非一个绝对的杠杆,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尽管已经年满14未满16,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要构成犯罪的,这就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女性处在什么年龄阶段,只要是符合强奸罪的,也就说只要是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的,违背女性意志,这个肯定是要构成强奸罪的。 但现实中,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于未成年女性相处的过程中,处在一个优势的管理者的地位,身份上的不平等,很容易让女性误认为自己是同意的。 而且根据司法实践,很多事情的发生往往都比较隐秘,很难取证,因此才有了这样的规定,这总情况下,只要是发生了关系,就是构成犯罪的,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强迫威胁的。 本案中,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楚某回到家后,却产生了严重的心里问题,影响到了工作学习。 在多个相关部门的联动下,1个月内帮助被害人解决改名、搬家、转学等事项,组织心里辅导,促进小楚从阴霾中走出来。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