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中心意味着公共物品的多个生产者,公共事务的多个处理主体
“多中心治理试图在保持公共事务公共性的同时,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的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准竞争机制。”[7]通过各个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实现各生产者的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
(二)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
多中心治理模式跳出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要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要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的特点,综合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提供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
(三)多中心治理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
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的垄断,也反对所谓的私营化。政府转变自身角色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多中心治理中的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政府的管理方式从以往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治理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