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的立法、执行和管理方面,不同层级和机构各有分工,又构成完整体系。联邦是社会保障体制的监督者,立法制定者,费用提供者,也承担一些具体的职能。州一级是社会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主要资金提供者和许多具体职能的执行者。自60年代起,强调“协调的联邦主义”,通过各州负责社会政策的部长会议,促进有关规定和政策的统一。职能机构除了联邦和州劳动局及有关机构外,还有地方的、行业的、企业的机构,各有其作用范围。民间组织如慈善机构、自愿机构等,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由有专门的法院法庭,主要是联邦、州和地方的社会法院和行政法院加以处理。
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持续和快速增长。据统计,社会开支在1950年是168亿马克,1960年增长到628亿马克,1970年达到1801亿马克,1984年5331亿马克;其占GDP的比重1950年为17.1%,1960年为20.7%,1970年是26.7%,1984年为31.5%。如按人平均,1950年为333马克,1960年达1109马克,1970年达2970马克,1984年达到9053马克。其中,相当部分由官方预算承担。官方预算的社会保险开支,1950年会计年度是76亿多马克,1970年将近404亿马克,1986年达到4434亿马克。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前期,社会开支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此后由于经济“滞胀”,施密特政府不得不实行节约政策,80年代科尔政府更是试图控制社会开支的增长,但都没有逆转社会开支继续增长的趋势。例如,仅联邦劳动局用于失业津贴的开支,就由1970年的7亿马克,上升到1977年的76亿马克;上述项目加上其他各类补贴的总开支,则由1970年的39亿马克,上升到1977年的近151亿马克。法定的疾病保险开支,由1970年约250亿马克,上升到1975年约600亿马克和1980年约900亿马克。科尔政府时期增长速度有所放慢,1983年约为1000亿马克,1987年达到1250亿马克。各类社会救济开支也在持续增长。1990年,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总额达到11500亿马克,其中社会安全开支占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