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四是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第十四条) 五是制造、贩卖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工具、设备以及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资金,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缴。(第十五条) 六是对禁毒反洗钱工作作了原则规定。(第十六条) 在严格管制毒品的同时,草案还设专章(第七章)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毒品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
(三) 关于预防和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草案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一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监测、禁毒信息系统和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各类新闻通讯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是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 五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防范措施的义务,建设无毒社区、无毒乡村和无毒家庭。(第二十四条) 六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第二十五条)(四) 关于社会帮教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