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不恰当的遗嘱公证。比如老人有四个儿子,其中三儿子因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他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想立遗嘱去世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老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其三儿子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不能仅仅因为小儿子照顾得多而过分偏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