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总体部署,辛集市公安局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打防管控一体推进,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一起。 近日,出于提高浏览量、博取关注等目的,刘某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辛集市车祸事故死亡多人”的虚假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刘某处以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造谣传谣者必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