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了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更好地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取消了一些不利于女性的规定(如废除妻子不经丈夫许可不得外出就业的法律)。其间也有尖锐的争论,涉及未婚同居、堕胎权、同性恋权利等。当时妇女争取堕胎自由的斗争高涨,1974年联邦议会通过法案,修改刑法第218条,允许妇女在妊娠12周内,根据有资质的医生建议,可以堕胎。但新法案遭到天主教会、联盟党和巴伐利亚等州的强烈反对,并被宪法法院裁决为“违宪”。此后又经过修改,于1976年通过,规定除特殊情况(医疗、伦理和社会原因)外,不许堕胎。要求堕胎者,必须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
加强了社会福利网的建设。1969—1975年,福利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从24%上升到33%。1972—1974年三年中,养老金提高了44%,扣除物价因素,其实际购买力提升了19%。对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为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提供补助。1974年政府提出“劳动人道主义化行动纲领”,加强对劳工的保护。1976年竞选时,社会民主党列举其改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成就:实行弹性退休年龄、企业养老金的保障、独立经营者的养老保险、农民法定的医疗保险、新的青年劳动保护法、子女补助金的新调整、提高战争受害者的抚恤金、帮助残疾人的新措施等。1976年编制了《社会法典》(Sozialgesetzbuch),指出社会立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系统阐述了“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系列立法和措施出台,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水平进一步提高。